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序号 | 内容 | 页码 |
1 | 目的 | 2 |
2 | 范围 | 2 |
3 | 相关文件 | 2 |
4 | 定义 | 2 |
5 | 权责 | 2-3 |
6 | 内容 | 3-8 |
7 | 使用表单 | 8 |
8 | 附件 | 8 |
版本 | 变更描述 | 制作者 | 制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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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 | 研发部 | 业务部 | 生产部 | 财务部 | 管理部 | 资材部 | 品管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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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特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实行作业前审批手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范围内均属之。
3.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检查作业管理办法》
《隐患整改作业管理办法》
4. 定义
4.1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3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压力情况下,或对设备、管道进行清洗、置换、吹扫等进行密封的作业。
4.4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各类塔、槽、罐、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4.5临时用电:是指生产、技改、临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用电。
4.6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4.7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或可能对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8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9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5. 权责
5.1管理部:负责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拟订、施工申请表单的审批、登记汇总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检稽核,现场隐患的整改跟催
5.2保安:负责对入厂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出入厂区的管控,严格凭洽公单或其他途经进入厂区从事施工作业,协助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处理
5.3工务: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取电地点的指定,对施工中临时用电安全进行督导
5.4工程承办单位/设备维修单位:
A.负责跟催并确保施工方派专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或负责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护
B.负责依公司规定办理施工申请单,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施工作业
C.施工作业前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监督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真正落实
D.施工作业完成后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确认,确认做好现场5S且不留任何施工隐患
5.5 工程业主:
A.派合格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并配合/督导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安全防护
B.配合工程发包单位向施工方进行安全交底和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C.工程业主安全窗口人员对本单位所在区域的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督导
5.6 总经理室负责日常稽核与监督管理。
6. 内容
6.1基本要求
在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交叉作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作业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具体详见附件各项作业许可证)
2)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现场要有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4)实施危险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并落实防护措施。
5)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6)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6.2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佩戴安全帽。
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由指挥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6)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雨、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对4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需制定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9)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1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13)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1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16)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8)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9)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3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2)各类动火作业区域由各部门班组划定。
3)动火作业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动火区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液体。
4)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作业许可证。
8)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容器等的动火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0)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1)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分公司分管经理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抽堵作业时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b、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c、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3)监护人负责盲板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措施。
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6)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或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
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8)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应做好登记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大中修作业应有盲板图 ,上盲板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6.5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c、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6)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进入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作业人员应拴带
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9.7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9.8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9.9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9.10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9.1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9.1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9.1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9.1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9.1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9.1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9.18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6.6临时用电作业
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2)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3)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6)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7)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9)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0)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敷设)线或(钢管)地面(敷设)走线方式,要求:
A、所有的地面(敷设)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B、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11)临时照明接线要求:(在防爆区应使用防爆照明设备)
1)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3)使用绝缘材料(固定)悬挂电线;
4)根据需要接地;
5)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6)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机动车间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由专业电工检查验收。
13)配送电单位对临时供电设施应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4)临时用电车间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5)不得从两个电源点向一个用电点进行临时供电。
6.7 高处作业
6.7.1年老体弱人员、视力衰退人员、身体不适人员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有恐高症等不宜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7.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
6.7.3遇6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露天场所不能登高。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照明。
6.7.4在高处作业应谨慎小心,衣着要轻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带钉鞋和易滑鞋。
6.7.5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得借用设备构筑物、支架、管道、绳索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6.7.6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必须和
6.7.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6.7.8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7.9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6.7.10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6.8 动土作业
6.8.1 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6.8.2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8.3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6.8.4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6.8.5 动土作业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8.6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8.7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6.8.8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6.8.9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6.8.10在坑、沟内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6.8.11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8.12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6.9 断路作业
6.9.1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经行线路。
6.9.2确认施工作业面下有无管道、线缆,并采取防范措施。
6.9.3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6.9.4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6.9.5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6.9.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6.10交叉作业
6.10.1交叉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2)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3)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6.10.2起重作业
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6.10.3厂内车辆作业
1)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3)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线路电压(KV) |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
最小距离(m) | 1.5 3 3.1 3.6 4.1 4.7 5.3 |
6.10.4搭架作业
1 )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6.10.5明火、打磨作业
1)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6.10.6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6.10.7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见附录A),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6.10.8涉及到其他需审批的危险作业、告知的作业并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7.附件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7.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7.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7.4高处安全作业证
7.5吊装安全作业证
7.6断路安全作业证
7.7动土安全作业证
7.8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